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告 張彥淇 被告 游雅瑛
劉伴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7,6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82.64㎡×90,000元/㎡=7,43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