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崇文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 游鎮豪 被告中園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炳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龔書安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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