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徐兆英 被告 邱靜姵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靜姵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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