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崴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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