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70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70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400│││1│││││││├─┼───────────────┼──────────────┼────┼───┼────┼───┤│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44│││2│││││││├─┼───────────────┼──────────────┼────┼───┼────┼───┤│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48│││3│││││││├─┼───────────────┼──────────────┼────┼───┼────┼───┤│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49│││4│││││││├─┼───────────────┼──────────────┼────┼───┼────┼───┤│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48│││5│││││││├─┼───────────────┼──────────────┼────┼───┼────┼───┤│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BX0000000-0││1│47│││6│││││││├─┼───────────────┼──────────────┼────┼───┼────┼───┤│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69│││7│││││││├─┼───────────────┼──────────────┼────┼───┼────┼───┤│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70│││8│││││││├─┼───────────────┼──────────────┼────┼───┼────┼───┤│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