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3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8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秀雲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3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8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