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鐘炎 相對人甲0000000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4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訴訟費用共新台幣(下同)19,711元(聲請人於該案減縮請求金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該金額之4分之3,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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