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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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告 張源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張源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柒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捌佰玖拾貳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0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詩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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