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玉 芳即 劉育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劉玉「芳」即劉育惠或劉玉「方」
即劉育惠(依聲請狀所載與所附戶籍資料不一致)?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依據為何(原提出者無法辨識)?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