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債務人 黃建興 債務人 劉淑君 債務人 陳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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