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節股檢察事務官王秀娟失蹤人朱森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朱森松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朱森松(男,民國○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朱森松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二項、同法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森松係民國0年0月0日生,於86年10月3日列為查詢人口(案號E07266)時,已滿80歲,迄今尚未尋獲,生死不明已滿3年,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規定,請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其提出失蹤人朱森松之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浮籤記事專用頁、戶籍登記申請書、螢幕視窗資料傾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88年1月26日高市警楠分戶字第1100號函、查詢人口資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8月22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9710703530號函及80歲以上行方不明長者入出境查詢資料等件、通知書、失蹤人家屬 王金池 、 萬朱美霞 之高雄市楠梓戶政事務所聲請死亡宣告(利害關係人)不願申報筆錄、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二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各1份為證,又本院依職權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勞保局函查有關失蹤人之就醫及保險紀錄,經函覆皆無失蹤人之就醫紀錄及未參加勞工保險,亦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3月10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工保險局99年3月15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58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朱森松自86年10月3日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計至
89年10月3日,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