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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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黃麗如 相對人 侯明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業經原審為勝訴判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詎相對人因不服原審判決上訴(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31號),故聲請人擔心相對人脫產,擬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惟聲請人目前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裁判費,且符合法律扶助法所規定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就該假扣押案件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相對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31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聲請人以擔心相對人脫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等情,有原審判決書、民事假扣押聲請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0頁)。又本件聲請人業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就假扣押案件審核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105年10月26日審查表、案件概述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5頁),足認聲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確屬無資力。此外,復無事實證明聲請人有不符法律扶助之情事。再者,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從形式審查並非顯無理由,自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則揆諸首揭說明,應准予訴訟救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郭慧珊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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