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
僑偉塑膠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永燦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嘉交簡字第四二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蔡廷宜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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