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執聲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7.22│97.04.13│97.04.1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089號│第1672號│第167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5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10│97.08.01│97.08.01│├─┼─────────┼──────────┼──────────┼──────────┤│確│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57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06│97.10.23│97.10.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7382號│7829號│78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26次│有期徒刑7年4月8次││├───────────┼──────────┼──────────┼──────────┤│犯罪日期│97.6.10至97.7.11│97.5月底至97.7.1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729號│6729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887號│98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23│98.06.23││├─┼─────────┼──────────┼──────────┼──────────┤│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887號│98年度上訴字第8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7.20│98.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522號│45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