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森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28元,應繳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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