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01號聲請人 賴宜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宜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 陳宥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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