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22號聲請人 蔡浩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MAGAYESRALPHMANUELPIDOT羅夫、QUIMESBRYANMAGAYES 布萊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MAGAYES「RALPH」MANUELPIDOT羅夫、「QUIMES」BRYANMAGAYES布萊恩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MAGAYESRALPHMANUELPIDOT羅夫、QUIMESBR
YANMAGAYES布萊恩之清晰居留證資料影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