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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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雅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8,802萬元【計算式:本金797,370元+利息10,662元(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12月3日,以週年利率4.244%計算)+違約金770元(自113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3日,以週年利率0.4244%計算)=808,8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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