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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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黃鳳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