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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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志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銘皇 律師被上訴人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曾明玉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