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乙○○
之1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藍家慶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