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芯妘(原名林美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芯妘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6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琮欽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