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0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097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家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魏家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0,800元與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繳款明細表所載剩餘總額18,720元不符,債權人應具狀敘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並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