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偌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45號、第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偌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180號、第11609號、第12828號、第14210號、第15035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7號收案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辯論終結,且已於同年1月21日宣示判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7號案件111年1月14日刑事報到單影本、簡式審判筆錄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公訴人於上開案件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後之111年3月15日始追加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14日竹檢永貴111偵245字第1119009357號函1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章存卷足考,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戴筑芸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45號
第834號被告黃偌男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弄00號(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7號案件(原本署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0180號、第11609號、第12828號、第14210號、第15035號等)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偌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與其他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2月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及行竊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離開現場。嗣經附表所示之商家察覺失竊並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錄畫面後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 姚淑雅許智寧 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附表編號1部分:(110年度偵字第245號卷)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偌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 白坦承 附表編號1之全部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姚淑雅於警詢之證述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遭竊之事實。3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5張證明附表編號1之全部事實。
(二)附表編號2-3部分:(110年度偵字第834號卷)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坦承附表編號2-3之全部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許智寧於警詢之證述證明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商品遭竊之事實。3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23張證明附表編號2-3之全部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為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酌予加重其刑。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180號、第11609號、第12828號、第14210號、第15035號提起公訴,現為貴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7號審理中,本件與該案係一人犯數罪之牽連關係,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相牽連之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得追加起訴。
四、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檢察官周文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詹鈺瑩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行竊方式商品1110年11月25日下午1時2分許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竹崙門市姚淑雅(提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右列商品共計新臺幣(下同)141元,旋藏放至其隨身提袋內而得手,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海尼根啤酒3罐2110年12月6日下午1時22分許新竹縣○○市○○路00號萊爾富北鮮門市許智寧(提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右列商品共計1,465元,旋藏放至其隨身提袋內而得手,未經結帳即步行離開。 萊潔超 塑立體口罩2個、良鈺牛肉乾1包、金圓滿雞肉乾蜜汁1包、 廖心蘭 辣沙茶豆1包、滷肉豆乾1包、台糖蠔蜆精2盒、華陀氧氣雙蔘飲2盒、農心辛香菇杯麵1份、農心超進化碗麵1份、農心激辣辛杯麵1份、台鹽地中海海鹽1盒、輕鬆訂迷你機1個、茶樹防護噴霧1個3110年12月6日下午4時25分許同上同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右列商品共計701元,旋藏放至其隨身提袋內而得手,未經結帳即步行離開。stirling不鏽鋼自動鉛筆1支、0.5不斷芯自動鉛筆1支、桂格養氣人蔘2盒、麒麟淡麗綠500ml2瓶、熊寶貝衣物噴霧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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