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10日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5月17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