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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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長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長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長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2之洗錢防制法案件,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5日110年10月間至110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68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01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9日112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01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日112年5月4日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99號(112執緝660)新竹監獄自112年12月15日至113年6月14日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0號(112執緝659)新竹監獄自112年8月16日至112年11月14日至113.6.14*併科罰金3萬自112年11月15日至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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