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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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978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見原法院卷第78頁)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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