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原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剛選任辯護人吳忠諺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剛妨害自由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