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詩永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詩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晚間8時30分許,在南投縣○○鄉○○路○號「孟宗山莊」民宿地下一樓「貓頭鷹酒吧」收銀台內,趁無人在場之際,徒手竊取告訴人 陳服周 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得手後,為「孟宗山莊」員工察覺有異,「孟宗山莊」員工 張敏傑 立即調閱監視器,發覺遭被告竊取上述現金,張敏傑隨即前往被告工作地點,向被告取回上述遭竊之現金。被告不知警惕,另行基於侵入住居犯意,於翌日(25日)晚間9時40分許,趁「孟宗山莊」之「貓頭鷹酒吧」於晚間9時30分許打烊後,無故跨越「孟宗山莊」設置之已上鎖之圍欄,侵入「孟宗山莊」之「貓頭鷹酒吧」內之供人居住之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範圍內,因無法開啟第二道門鎖而逗留在「孟宗山莊」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範圍內,為「孟宗山莊」員工發覺後,喝令其離去,被告始自行離去。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同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等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該法第303條第
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
三、經查,本件係於110年7月5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2日投檢云仁110偵2195字第1109012608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為憑,惟被告已於本件繫屬本院前之110年6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