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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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仁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 蔡仁前 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3號判決(如附件編號2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