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0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6,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