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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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44號原告 潘世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慧真陳晏瑜 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屬非財產權之爭訟,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可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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