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萬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是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稅總歸戶資料、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三、聲請狀檢附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狀況表經出席全體股東承認之相關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仍應補正如下:㈠銀行存款現保管何人?㈡運輸、辦公、其他設備均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目前交易市值證明。
㈢不動產部分,應請再提出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發生原因(例如進貨、運費、借貸等)、借款日期、債權金
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清償或取得執行名義;如有,清償金額為何,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關於員工之薪資?如有,請陳報具體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每月基本支出費用為多少?請詳列項目並製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