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泰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泰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本院就受刑人「黃泰源」所犯相關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惟觀諸聲請人聲請書所附之附件,係另一受刑人「游竣逢」所犯案件,是聲請人究聲請本件受刑人所犯何案件定應執行之刑?是否符合定應執行之要件?本院無從判斷,故難認本件聲請為有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林怡秀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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