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05號聲請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購買新臺幣75,5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