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3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心彤 告訴被告黃文佑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3287號被告黃文佑男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佑於民國108年11月2日9時37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中山南路與信義路1段路口欲往圓環環外車道行駛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應靠右行駛,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復依其智識、精神狀態、車況正常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與左側車輛保持安全間隔,貿然偏左變換行向,適同車道後方有李心彤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左後方駛至,因閃避不及而撞上,致李心彤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肩挫傷、右肘挫傷及右膝至右小腿擦傷及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李心彤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文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車輛與告訴人李心彤發生碰撞事故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李心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騎乘機車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事故之過程及因此受傷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暨現場及車輛照片現場情狀及車損情形。4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翻拍照片事故發生之過程。5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9年11月9日北市裁鑑字第1093185553號函暨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認:黃文佑(被告)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向左變換行向未注意其他車輛。(肇事原因)李心彤(告訴人)騎乘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6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檢察官顏伯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憶婷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