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昆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2353元蔡昆霖其中160,468元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1日止年息7.67%001新臺幣172353元蔡昆霖其中160,468元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31日止年息9.204%001新臺幣172353元蔡昆霖其中160,468元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67%附件:
(一)緣相對人於106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借期至111年12月01日屆滿,嗣相對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2年12月01月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期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46%機動計息,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4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1年10月0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21%,計息利率為7.67%)。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10月0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172,353元(其中本金160,468元,緩繳息11,8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證物名稱及件數:1.借款約定書。2.授信總約定書。3.往來明細。4.利率變動表乙份。5.戶籍謄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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