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士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士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惟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送執行,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受刑人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本院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
1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92699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書慧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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