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1930號債權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