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張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321,267元3.495%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2計算。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45計算。自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49計算。3.62%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3.745%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