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何美香 債務人 陳湯燕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3,171元111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345%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34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按年息2.47%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47%00266,872元111年10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345%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34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3日止,按年息2.47%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4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