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02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林純秀 債務人 李萌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計算之利息,另短收利息新台幣壹仟零參拾伍元及違約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