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上更㈠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酉○○上訴人地○○上訴人申○○上訴人戌○○上訴人未○○上訴人宇○○○(劉上訴人宙○○( 劉登 上訴人玄○○(劉登上訴人天○○(劉登上訴人亥○○(劉登被上訴人辰○○○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卯○○被上訴人午○○被上訴人巳○○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戊○○兼右十六人子○○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台灣台南地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事件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事件業已確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民事歷審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楊省三法官李素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