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德邑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繳足裁判費,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有郵務載明遷移他處之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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