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325號、97年度簡字第155號、98年度花簡字第66號、98年度簡字第16號、98年度花簡字第378號判決書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