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高月照 被告 賴幸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幸福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 高月照業 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丁婉容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