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何寶惠 相對人 蘇秀錦 即失蹤人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蘇秀錦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蘇秀錦(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南投縣○○市○○路○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蘇秀錦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蘇秀錦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蘇秀錦(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街○○號)於78年4月12日於自宅因精神異常走失後失蹤迄今,前聲請人之父 何宅 向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27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等件為證,而相對人自78年4月12日起迄今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前科紀錄、無入出境情事、未曾參加全民健保、勞保等情,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各一件在卷為憑。再經本院向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函查,據覆:失蹤人口蘇秀錦迄今尚未尋獲,此有該局105年3月1日投投警偵字第1050003551號函及所附白金証、 游振霆 、 簡紹誠 、陳正賢訪查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