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12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貴鵬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童貴鵬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疑重大,且坦承接獲法院通知到庭,仍未遵照開庭通知如期到庭,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被告以其之前未遵期到庭,係因岳父罹患惡性腫瘤,其經常往返醫院所致,目前岳父病況不佳,恐不久於人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
(一)被告涉嫌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證人 陳界宏 、 辛彩璿 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在卷,並有其2人之驗尿報告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以原審判決與事實不符,詳細事實經過將到庭陳述為由,具狀提起上訴,惟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107年7月31日準備程序到庭,經本院再次合法傳喚並電話通知其務必到庭,仍未於同年9月4日準備程序到庭,嗣於同年9月10日經拘提到案,值班法官囑其務必於同年10月2日準備程序到庭後將其釋放,嗣被告依然無故不到庭,經本院再次拘提,於同年11月22日在臺南市○○區○○○○街○號允頌汽車旅館301室車庫外拘獲,被告向警方坦承其知悉遭通緝,都躲在汽車旅館等語,以上有送達證書、電話記錄、拘票、各次開庭筆錄、被告警詢筆錄等在卷可稽,可見被告明知各次準備程序庭期,均拒不到庭,且知悉法院為拘提之強制處分後,即藏匿於汽車旅館內,足認有逃亡之事實,現本案尚未審結,業定於同年12月19日審理,為保全審判,尚不宜以交保代之,至被告個人之家庭因素,則與判斷羈押之必要性無涉。從而,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張婉寧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