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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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759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杜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2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存證信函、債權讓與聲明書、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惟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里○○路○段○○○巷○弄○○號」,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紙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2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固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派員查訪該址,該分局函覆相對人確實居住於該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7年11月20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70564214號函暨查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以,尚難逕認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故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