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徐宗佑
8號 徐宗白 徐伊美 徐宗利
8號 徐美玉
8號被告 彭建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中) 周志強 上列被告彭建源因犯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彭建源及「依民法附賠償責任之人」周志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巧寧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